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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指导文件的
    • 发布日期:2018-01-18
    •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锡教高职〔20189


    关于印发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指导文件的

    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职业院校:

    为建立健全我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制度,规范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参考协议》《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成本分担办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招生办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双导师”管理办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学徒培训管理办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确保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指导文件

    无锡市教育局

    201819

    无锡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19日印发

    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参考协议

    甲方(学校):

    乙方(企业):

    丙方(学生、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守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确定在专业共同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现就合作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维护学校的信誉;

    2、会同乙方确定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和招生计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办法;

    3、确定招生与宣传的方式、方法、标准、内容;

    4、任课教师的选派、聘用、考核、评价与监督;

    5、参与制订现代学徒制管理办法和制度;

    6、签订的协议书中具体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积极协调行业、企业等合作单位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负责试点项目学生(学徒)校内学习日常管理;

    2、提供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及相关研究项目所需经费,组织购买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学生(学徒)的在校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3、组建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教师队伍和工作人员;

    4、会同合作企业做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招生计划申报、生源资格审查、考核选拔与招录、转专业、学徒协议签订、中途学生(学徒)退出善后安排、补录等招生招工工作;

    5、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学生(学徒)的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发放等;

    6、提供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校内运行所需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室、实训室、教学器材设备等;

    7、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各类经费的发放,向上级部门申请支持和项目申报;

    8、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课题研究,组织专题宣传活动,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维护企业信誉;

    2、确定学徒的企业培养标准与合格标准,以及实岗育人的方式、方法、时间等;

    3、确定师傅的选拔、待遇、聘任、考核、奖惩、监督管理,以及对学徒开展技能培训的标准;

    4、参与制订学徒管理办法和制度,落实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加强学徒安全教育;

    5、签订的协议中具体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全过程,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学生(学徒)在岗工作(学习)的日常管理;

    2、选派人员参加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带徒师傅与专门管理人员;

    3、制订招工选拔标准、学徒协议、劳动合同等,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标准、岗位技能考核评价标准等;

    4、协助学校做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招生计划申报、生源资格审查、考核选拔与招录、中途学生(学徒)退出善后安排、补录等招生招工工作;

    5、协助学校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理论与技能课程及教材、做好教师和师傅“双导师”教学团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考核评价、进行项目研发与技术服务等;

    6、提供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运行所需的工作场所、设备、技能培训等资源,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企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运行,保证每学期学生(学徒)在岗工作学习时间平均不少于一个月;

    7、保障学生(学徒)在企业岗位培训、实习、工作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企业参与人员的津贴、交通费等费用;

    8、协助学校向上级部门申请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支持,总结推广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经验。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学习和培训情况,向甲方和乙方提出有利于实现学习与培训目标的建议,但应服从甲方和乙方的决定和安排;

    2、向甲方和乙方详细了解所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情况,自愿参加试点项目;

    3、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企业补贴、保险等待遇。

    4、签订的协议中具体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按照甲方和乙方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参加试点项目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技能;

    2、如因无法适应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提出转专业或退出试点项目,须经合作三方协商同意; 

    3、服从甲乙双方的共同教育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校园管理制度及教学安排,在乙方公司实训实习和工作期间,须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甲乙双方制定的考核标准参加考核,乙方组织的岗位考核成绩与甲方组织的理论考试具有同等效力,并归档作为后期选优参考;

    5、在规定年限内,丙方应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甲方发给入学专业的毕业证书; 

    6、在学习期间,丙方如有以下行为,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有权将丙方劝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服从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安排;严重违反甲方学生管理制度或乙方相关管理规定、劳动纪律;

    7、丙方在乙方顶岗实习期间的薪资待遇,另行签订协议。

    四、其它约定事项

    1、合作三方如有违约,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对于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作三方应本着相互尊重、互相谅解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3、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人才培养的详细要求及具体计划,由甲乙双方另建附件; 

    4、合作三方有关薪资和录用方面的详细要求,由合作三方另建附件;

    5、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年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成本分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顺利开展,合理分担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成本,鼓励企业深度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成本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合作企业、职业院校各自承担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分担原则

    第三条 坚持受益结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学校等多元投入机制。现代学徒制跨越职业与教育、学校与企业、工作与学习,属于典型的跨界教育制度,涉及多个利益主体,需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利益共享的成本分担机制。

    第三章政府分担成本

    第四条 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给予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弥补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开支由职业院校按照绩效原则确定。

    第五条 各地政府根据企业培训质量、学徒数量、资格证书获取、市场对口率等指标,给予企业动态的财政奖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提高企业分担培训成本的积极性。

    第六条 通过税收减免,对企业承担现代学徒制产生的成本给予一定补偿,企业因接收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学徒所发生的合理支出,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章合作企业分担成本

    第七条 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利益相关主体,应当提供学徒培训所需设备、学习场所,并配备带徒师傅。

    第八条 企业应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学徒工资、师傅津贴等相关成本。

    第九条 企业应投入人力物力与职业院校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徒培养管理规定,建立试点项目质量监督与评价机制,保障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第五章职业院校分担成本

    第十条 职业院校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学生校内学习期间的全部成本和企业实习期间学校指导教师的补贴。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可适当对企业承担现代学徒制培训工作发生的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可利用师资、科研优势,与企业共同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通过研发技术、专利转让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减少企业技术研发成本。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应为合作企业提供场所、设备和师资等,帮助企业开展员工培训,降低企业开展学徒培训的成本。

    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试点院校必须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试点企业应具备开展学徒培养的条件。

    第三条 试点专业应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专业,并纳入招生计划。

    第四条 试点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培养协议中应明确试点专业、学制安排、生源类型、招生人数、联合招生方式。

    第五条试点学校和企业应成立联合招生机构,共同开展联合招生相关工作,机构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联合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校企联合招生专业和计划数的确定、联合开展生源组织与报名、联合开展综合素质考核、联合录取等工作。

    (二)招生工作组。负责制定联合招生计划、考试大纲及面试方案,具体实施招生与招工面试工作,根据联合招生章程对考生进行录取工作。

    (三)监察工作组。全过程监督联合招生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联合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校企联合招生的实施步骤:

    (一)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方式范围内,根据企业招工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二)校企共同制定招生章程并对社会和考生公布。

    (三)校企共同开展招生招工的宣传,让考生充分了解“现代学徒制”培养专业的招生招工要求和录用后享受的待遇,接受考生的预报名。

    (四)校企共同对报名考生进行面试考察。

    (五)学校录取学生与企业录用准员工同时进行。

    (六)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企业与学生签订学徒协议。

    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双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加强现代学徒制“双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导师”是指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日常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职业院校指导教师和企业选派带徒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双导师”的评聘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拔、注重培养”的原则。

    第二章“双导师”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导师的资格条件:

    (一)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班组长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企业岗位工作经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工作积极,乐于奉献,遵守企业和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将自己的工作经验通过合适的方式传授给学生。

    (四)具有承担企业导师的意愿,能与学校导师积极沟通。

    第五条 学校导师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遵守学校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实践经历,熟悉企业岗位对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要求。

    (四)教学水平较高,具有课题研究、课程开发与实施能力。

    第三章“双导师”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是“双导师”的管理主体,实行校企互聘共用。根据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选聘流程,对“双导师”进行资格审核,择优选聘。

    第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双导师”,由校企双方与“双导师”签订聘任协议,发放聘任证书。

    第四章 “双导师”的培养管理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为学徒导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一定的研究经费。企业应为学徒导师提供工作场地,用于职业院校导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参与企业工作项目等。

    第九条 搭建校企专业带头人和“双导师”之间定期交流平台。通过企业现场教研活动及职业院校研讨课等形式,提升企业导师的执教水平。通过企业项目研究和实践锻炼,提升职业院校导师的实践操作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十条 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人员双聘双挂制度。学校聘请企业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并安排企业人员定期到职业院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方法。企业聘请学校骨干教师担任技术顾问或参与创新项目研究,定期到企业开展实践锻炼、岗位挂职、项目研讨和技术研发,学习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员工管理办法、生产流程编制、产品质量控制、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及时完善和更新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校企“双导师”合作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组织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技术能手结对,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双导师”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学校与企业按照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联合对“双导师”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校企导师“双向考核”制度,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双导师”考核评价办法,对职业院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工作进行全方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导师的教学业务水平、课程设计与传授能力、学徒日常管理、带徒履职情况、学生技能成绩和岗位能力提升等。

    第十四条 学校导师在企业的实践和服务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企业导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带徒经历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并作为技术职务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政府部门、学校、企业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导师资格。